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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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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訊的法定送存制度是一個國家完整蒐藏文獻資料非常重要的一個來源與方式。經由法定送存制度,接收送存品的國家圖書館得以完整地、有系統地收集該國當代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的發展紀錄。並將這些人類共同的文化、記憶、歷史等資料提供所有人研究利用,也是留給後代子孫重要的文化資產。因此,法定送存制度自西元1537年由法國國王法蘭西一世(Francis I)頒佈施行的「曼皮爾敕令」(The Montpellier Ordinance)至今約四、五百年,已是國際上的趨勢,世界上各先進國家的國家圖書館,都有依法徵集國內圖書資訊的任務和功能,只是所依據的法源及送存份數各有不同。 

我國法定送存早期規定於出版法,民國88年元月出版法廢止,國內圖書資訊的徵集暫時中斷,所幸相關規定已明訂於圖書館法,該法並於民國90年元月正式公佈施行,使我國圖書資訊的徵集得以繼續。其中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明訂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的出版品皆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以達到完整保存國家文獻之目的。

為提供全國讀者豐富完整的圖書資訊,並顧及區域資訊平衡,我國《圖書館法》於104年2月24日修正發佈第15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因此,國內圖書資訊等出版品除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外,建議出版人可同時送存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一份。

最後更新時間: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