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圖書館掃描重製設備使用說明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訂定
一、使用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之掃描重製設備重製著作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考量其質量比例及對潛在市場價值之影響,同時需符合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
二、使用時敬請遵守以下規則:
1.本項服務範圍限本館館藏資料。非本館館藏或已標示禁止重製之資料,以及「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第24條所列之圖書資訊,禁止使用本重製設備進行重製。
2.使用前憑閱覽證至服務臺登記,並依序使用。每人每次使用以一個時段為限,一個時段結束後仍須使用者,應重新登記。
3.本館館藏資料經重製後,此檔案僅供個人及非營利性之教育目的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再進行重製、出版、銷售等行為,若有違反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使用人應自負法律責任及相關賠償責任。
4.請自備32G以下隨身碟儲存重製之檔案,禁止串接個人電腦或其他資訊設備,若有因私接設備致掃描重製設備損害之情事,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5.若有使用上之問題,請洽詢服務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