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送存指依據<圖書館法>規定,國內所有出版品應送存乙份至國家圖書館,本館依據圖書館法所付予之法定職責,得以徵集典藏國內所有出版品。
送存之意義為,完整收集與典藏國家文獻,並將這些人類共同的文化、記憶、歷史等資料提供當代人研究利用,也是留給後代子孫重要的文化資產。
圖書(包括電子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及數位形式等出版品。一般出版品送存1份,政府機關出版品送存2份、政府機關委託研究報告送存紙本2份及電子檔、博碩士論文送存1份。
出版品為電子書,且有出版之事實,依<圖書館法>規定應送存國家圖書館。
但下列線上出版品不納入送存範圍:網路文獻、個人數位文件檔案、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電子廣告促銷資料及
其他通信聯繫之文件、各類軟體、搜尋引擎、線上電腦遊戲、線上資料庫。
依據<圖書館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版人」為送存義務人,出版人包括: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出版機構等。
(1)紙本圖書與期刊、有載體之電子書與期刊、視聽資料、報紙等請將送存出版品與送存清單親送或寄送本館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
(2) 電子書請將檔案上傳至「電子書刊送存閱覽服務系統」完成送存(https://ebook.ncl.edu.tw/ebookDepositNcl/modules/login.jsp)
依據<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第四點規定,圖書、視聽資料與數位出版品等應於出版後30日,
期刊、報紙應於出版後14日內,送存1份至本館「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
(1)郵寄到館之圖書,俟完成送存註記後,系統將定期以傳真或EMAIL發送謝函, 若圖書為親送到館,或出版人有特別需求,
本館可開立書面謝函。
(2)新創之期刊送存,或出版人有特別需求,本館可開立書面謝函。
依據<圖書館法>第十八條規定出版人未依法送存,由本館課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
ISBN是因應圖書出版、管理需要,並便於國際間出版品的交流與統計之用,我國為出版自由國家,是否申請ISBN並無強制規定,
因此,依據<圖書館法>第十五條規定,圖書文獻等若有出版事實即應依法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