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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送存

法定送存指依據<圖書館法>規定,國內所有出版品應送存乙份至國家圖書館,本館依據圖書館法所付予之法定職責,得以徵集典藏國內所有出版品。

送存之意義為,完整收集與典藏國家文獻,並將這些人類共同的文化、記憶、歷史等資料提供當代人研究利用,也是留給後代子孫重要的文化資產。

出版品為電子書,且有出版之事實,依<圖書館法>規定應送存國家圖書館。

但下列線上出版品不納入送存範圍:網路文獻、個人數位文件檔案、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電子廣告促銷資料及

其他通信聯繫之文件、各類軟體、搜尋引擎、線上電腦遊戲、線上資料庫。

依據<圖書館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版人」為送存義務人,出版人包括: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出版機構等。

(1)郵寄到館之圖書,俟完成送存註記後,系統將定期以傳真或EMAIL發送謝函, 若圖書為親送到館,或出版人有特別需求,

本館可開立書面謝函。

(2)新創之期刊送存,或出版人有特別需求,本館可開立書面謝函。

ISBN是因應圖書出版、管理需要,並便於國際間出版品的交流與統計之用,我國為出版自由國家,是否申請ISBN並無強制規定,

因此,依據<圖書館法>第十五條規定,圖書文獻等若有出版事實即應依法送存。

出版品送存後,本館除納入館藏妥善典藏外,並儘速完成編目作業,將該出版品之書目資訊上傳國內聯合目錄系統

與國際書目系統,增加該出版品的曝光機會。

(1)出版品獲得長久妥善典藏;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出版人的心血結晶可完整有系統的留存。

(2)出版品可提升能見度;世界各地的讀者,可透過本館館藏目錄、國內聯合目錄、國際目錄檢索查詢,同時提升出版品曝光率。

共8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