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職 系:土木工程職系
職 稱:技士
官等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名 額:1名(預計111年9月30日出缺)
性 別:不拘
工 作 地:臺北市中山南路20號
有效期間:自111年7月4日~111年7月12日
資格條件:
一、具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土木、建築或營建相關科系畢業。
二、應具有辦理工程規劃執行或營繕相關經驗者,如有政府採購證照尤佳。
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之人員。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一、綜合性專案營繕工程執行及工程相關來文簽核辦理。
二、辦理館舍空間改造、零星修繕之採購招標執行事宜。
三、協助或辦理分館之興建工程或設備採購等相關事宜。
四、防颱防災等業務簽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
五、會場音控室值班及相關活動支援。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請於限期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二、另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一)現職派令、(二)現職銓審函影本(如現職非銓審土木工程職系或相關得予調任職系者,另須檢附曾任土木工程職系或相關得予調任職系之銓審函影本)、(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全民英檢或其他英語檢定證書(無者免附)。應檢附資料及證明文件不齊全或逾期未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完成報名者,均不受理。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不另行通知。
四、經甄選錄取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但服務機關未能依本館函商同意過調者,不予遴用。
五、本職缺擇優錄取正取人員外,視甄選成績酌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逾職缺數2倍。備取候用期間為3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六、本館人事室聯絡電話:02-23619132轉148謝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