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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不當公開底價案例
  • 2014-10-16

政府採購法不當公開底價案例1
錯誤行為態樣 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逕行宣布底價案
案情摘要
甲機關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該案廠商報價單價高於甲
機關底價,惟主持人誤認廠商報價低於底價,進而逕行
公開底價宣布決標。嗣主持人發現疏失後立刻聲明廠商
報價未進入底價,並依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 項第2
宣布廢標,但本案底價已由在場人員知悉,違反政府採
購法第34 條規定,案經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1
處分。
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2、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 項第2

3、刑法第132 條第2

改進措施

建議作法
1、機關平時即應宣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保密規定,並加

強採購案件主持人之專業技能與訓練,避免因一時疏
失或經驗不足,造成違規洩密情事。
2、機關得針對採購案件主持人開標作業程序,研擬「開

標主持人開標流程圖及注意事項」,置於開標室提供
主持人參考,以防洩漏底價情事發生。

政府採購法不當公開底價案例2
錯誤行為態樣 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保留決標,不慎宣布底價
案情摘要
甲機關於辦理採購案開標時,因其中最低價投標廠商報
價低於甲機關核定之底價70%,甲機關開標主持人與業務
單位討論後,決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8 條規定,宣布保留
決標,並請廠商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公布底價,
惟主持人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不慎說出底價,全案經甲機
關考績會決議申誡1 次處分,並經法務部廉政署以違反
刑法第132 條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2、政府採購法第58

3、刑法第132 條第2

改進措施

建議作法
1、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課程,

或請主持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加採購相關訓
練,充實政府採購法規知能。
2、機關得針對採購案件主持人注意事項,研擬「開標主

持人主持開標流程圖」,置於開標室提供主持人參
考,以防洩漏底價情事發生。

政府採購法不當公開底價案例3
錯誤行為態樣 超底價保留決標,未決標前宣布底價案
案情摘要
甲機關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時,因所有投標廠商之標價均高
於底價,經需求單位表示,有辦理政府採購法第53 條最低標
價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決標之緊急採購必要情事,故主持
人宣布保留決標,惟因不熟稔採購法令,誤以為須當場告知
底價,以免最低標廠商對本案未能決標而存疑,在承辦人建
議下,主持人遂當場公布底價,致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項規定底價於決標前應予保密之情事。
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34 條第3

2、政府採購法第53

3、刑法第132 條第2

改進措施

建議作法
1、機關平時即應宣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保密規定,並加強採

購案件主持人之專業技能與訓練,避免因一時疏失或經驗
不足,造成違規洩密情事。
2、機關得定期聘請熟稔採購法之講座,舉辦專題課程,或請

主持人、採購承辦人或監辦人員參加採購相關訓練,充實
政府採購法規知能。
3、機關得針對各式採購決標情形訂定流程圖或注意事項,提

醒辦理採購人員知悉。

最後更新時間:20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