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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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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業務索取財物案例
  • 2015-05-05

經辦採購業務涉嫌索取財務、收取賄款與廠商進出不正當場所、收取不正利益案例宣導

壹、案由

本部某機構人員利用辦理採購業務,藉機向廠商索取財務、收取賄款或與廠商進出不正當場所、收取不正利益累計達數百萬元,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提起公訴。

貳、違失癥結 本部某機構人員負責工程採購、履約管理及驗收業務,並督導發包小組辦理採購案件之發包、建議工程底價、開決標等業務,竟藉掌控採購案件之權勢,

多次藉機向數家承攬廠商收取賄款及索取手機、筆電、平板電腦等電子用品,或於下班後與廠商飲宴及出入色情場所,甚至接受招待至國外旅遊等不正行為,不法金額累計達數百萬元,

經法務部廉政署行政肅貪調查事證確鑿,檢察官以其行為實有辱官箴,嚴重損害公務員清廉潔操及國家法紀,且犯後復矢口否認,毫無悔意,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

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等罪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0年。

參、檢討建議

一、建立採購人員輪調制度,擴大核派驗收人員,為防止相關人員久任其職引發弊端,建議辦理採購、工程、監工、驗收等業務人員,每3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1次,並強化各級主管監督管理之責。

二、對於機關內易滋生弊端業務,建議納入機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之議題,並要時可成立稽核小組,擬訂稽核計畫,將易生弊端業務納入內控稽核項目,藉跨部門之監督稽核,有效避免封閉式運作導致循私舞弊之情事,

另稽核發現異常案件疑涉不法情事,應主動通知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人員)後續查察釐清。

三、持續辦理「廉政倫理規範」及「利益衝突迴避」等相關法規之法紀宣導,並將公務倫理與廉政倫理規範相關教育納入職前訓練,

使同仁建立清廉守法觀念。

四、鑒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釋龐雜,建議承辦採購業務人員及主管應定期接受講習訓練,熟悉相關法令及採購易生錯誤態樣,避免機關採購過程發生違反法規之情事。

五、貫徹廉政倫理規範及落實採購請託關說登錄,承辦採購業務人員,遇有請託或關說事件,應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辦理簽報登錄及知會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人員)。

肆、相關法規宣導

ㄧ、公務員服務法

(一) 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二) 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三) 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四) 第2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一) 第3條: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二) 第4條: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一) 第4條: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二) 第7條: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四、貪污治罪條例

(一) 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最後更新時間:20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