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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能訊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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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公司資明及落實洗錢防制
  • 2018-11-20

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相關規定,公司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台電子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等事項。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公司,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可按次處新台幣5~500萬元罰鍰,最重將被廢止公司登記。

 

 

 

相關宣導短片連結:

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最後更新時間: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