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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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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European Union, 簡稱EU)並非是美國那樣的聯邦政府(federation),亦並非僅是聯合國那樣的政府間合作組織。事實上,歐盟的體制是相當獨特的。歐盟的會員國都是獨立的國家,但融合其主權以增強實力及國際影響力,而這點僅憑一己之力是無法達成的。主權融合指的是會員國將其部分決策權授予其所建立的聯合機構,從而在歐盟體制下,民主的制定關於共同利益之決策。一般性的歐盟決策過程及特殊性的共同決策程序由下列三大機構負責:

  這「機構三角型」負責歐盟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原則上,執委會提交新立法議案,但由議會和理事會決定是否採納。另外兩個扮演重要角色的機構是: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負責歐洲法律條文之確認。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負責審查歐盟基金運作情況。

  前述機構之權力及職責全規範在條約(Treaties)中,條約是歐盟所做的每一件事的基礎。條約同時規範歐盟機構必須遵行之規則及程序。條約經機構主席們及所有歐盟會員國首相同意,並經議會批准。除了歐盟各機構外,歐盟並有其他機關(bodies)擔負特殊的角色。

  此外,歐盟同時設立一些專門機關處理有關專業技術、科學或管理任務。

最後更新時間:201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