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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送存主要依據民國90年1月17日公布實施之「圖書館法」第15條,規定國內所有出版品應送存1份至國家圖書館,本館依據「圖書館法」所付予之法定職責,得以徵集典藏國內所有出版品。
Email address: bip@ncl.edu.tw
電話:(02)23619132
圖書:分機146、135
圖書(政府出版品):分機861
中文期刊:分機138日韓文期刊:分機862西文期刊:分機134中文報紙:分機862西文報紙:分機134視聽資料:分機133電子書及有聲書:分機132
送存之意義為,完整收集與典藏國家文獻,並將這些人類共同的文化、記憶、歷史等資料提供當代人研究利用,也是留給後代子孫重要的文化資產。
圖書(包括電子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及數位形式等出版品。一般出版品送存1份,政府機關出版品送存2份、政府機關委託研究報告送存紙本2份及電子檔、博碩士論文送存1份。
出版品為電子書,且有出版之事實,依「圖書館法」規定應送存國家圖書館。
但下列線上出版品不納入送存範圍:網路文獻、個人數位文件檔案、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電子廣告促銷資料及其他通信聯繫之文件、各類軟體、搜尋引擎、線上電腦遊戲、線上資料庫。
依據「圖書館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版人」為送存義務人,出版人包括: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出版機構等。
依據「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第四點規定,圖書、視聽資料與數位出版品等應於出版後三十日內,期刊、報紙應於出版後十四日內,送存1份至本館「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
依據「圖書館法」第十八條規定出版人未依法送存,由本館課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